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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某某与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献),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立刚,河南博正(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乔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楚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阴某某,被上诉人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梁立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乔民初字第169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凤茹

审判员岳修文

审判员刘富江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程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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