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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马某某,女,汉族,37岁。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汉族,52岁。

申请执行人田某,男,汉族,30岁。

被执行人焦某某,男,汉族,39岁。

申请复议人马某某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金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于201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复议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马某某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案复议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马某某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撤销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马某某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许立

审判员刘晓增

审判员张志立

二0一一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朱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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