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国联通鞍山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联通鞍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联通鞍山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代理审判员赵丽玲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阚红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