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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黄某乙、向某某、黄某丙、黄某丁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略),经常居住(略)。

申请执行人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略),经常居住(略)。

申请执行人黄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略),经常居住(略)。

申请执行人黄某乙、向某某、黄某丙、黄某丁委托代理人刘积灿,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委托代理人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略),经常居住(略)。代理权限:代收执行款和代收相关法律文书等。

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乙、向某某、黄某丙、黄某丁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某乙、向某某、黄某丙、黄某丁向某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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