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科瑞南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申文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德江,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男,生于1968年1月18日,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勇,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某凤,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重庆科瑞南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韩某某债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黔江区人民法院(2009)黔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韩某某在2009年12月30日前支付重庆科瑞南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x元。
二、韩某某自愿放弃对重庆科瑞南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原南海制药公司)的一切诉讼权利。
三、重庆科瑞南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原南海制药公司)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496元,减半收取748元,由韩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96元,减半收取748元,由重庆科瑞南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远孝
代理审判员何洪波
代理审判员黄某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陈光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