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保靖县人。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保靖县人。
本院于2009年7月23日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向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田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认识并于1999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叫李某韬。因双方性格不和,长期因家务事吵架,致使夫妻感情不和,故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婚生子李某韬由被告抚养。
被告李某口头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叫李某韬(X年X月X日出生),系在校学生。因双方性格不和,致使夫妻感情不和,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李某韬由被告李某抚养至成年,李某韬成年后
随父随母自行选择,原告田某某享有探视权;
三、其它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被告李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向勇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易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