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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宇泰置业有限公司与吴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宇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夏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郑州宇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泰公司)与被上诉人吴某某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5月10日,吴某某(乙方)、宇泰公司(甲方)签订《购房定金协议》一份,主要约定:“乙方愿购买甲方郑州鸿鑫公寓院内X号楼X单元X层东户房一套,面积141.03,总房款x元。”“乙方已付甲方定金壹万元整(¥x),50日内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x元,余款x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在此期间,如乙方要求退房或逾期未交纳剩余款项,甲方有权另行出售该套房产,定金不予退还。”“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此协议自动失效。”在协议下方有手书备注,内容为:“2008年5月17日前付拾万圆整,剩余款项壹拾陆万零肆佰捌拾捌圆整于2008年7月1日前付清办理按揭。”双方分别在协议当事人栏处签字,其中宇泰公司签章处另加盖作废章。吴某某于协议签订当日向宇泰公司交纳定金x元。后因与宇泰公司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吴某某到宇泰公司处要求其出示“五证”,宇泰公司未予出示。吴某某要求退房并退还所交款项,宇泰公司对吴某某所交定金不予退还。吴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东风路派出所对此纠纷进行了调解。后双方就此事并未达成一致协议,吴某某遂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购房定金协议》合法有效。吴某某依协议约定向宇泰公司交纳了相关的款项。宇泰公司未能按协议约定让吴某某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导致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责任在于宇泰公司。吴某某提交的购房定金协议和收据上虽然盖有作废章,但只有宇泰公司一方盖此章,不能证明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因此,因宇泰公司原因致使吴某某购房目的不能实现,其收取吴某某定金x元应双倍予以退还。对吴某某要求返还双倍定金的诉请,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郑州宇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吴某桢双倍返还定金x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郑州宇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宇泰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程序错误。本案从起诉到判决用了两年时间,违反了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2、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吴某某未支付全款,故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只签订了《购房定金协议书》,吴某某不能办理按揭手续,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与宇泰公司无关;双方经过协商解除了《购房定金协议》,吴某某把协议书和定金收条交予宇泰公司,宇泰公司按照惯例加盖作废章。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吴某某的诉讼请求。

吴某某答辩称:1、宇泰公司未经其同意,强行在协议书和定金收条上盖上收费章;2、宇泰公司售房五证不全,无法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致使无法办理按揭手续。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宇泰公司、吴某某之间签订的《购房定金协议》合法有效。但导致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原因是因宇泰公司未能按协议约定让吴某某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而吴某某已依约向宇泰公司交纳了相关的款项,因宇泰公司原因致使吴某某购房目的不能实现,故其收取吴某某定金x元应当双倍予以退还。宇泰公司上诉称吴某某未支付全款,故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只签订了《购房定金协议书》,吴某某不能办理按揭手续,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吴某某提交的购房定金协议和收据上盖有作废章,应系宇泰公司单方行为,不能证明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郑州宇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红

审判员张鹏

审判员杨成国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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