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10年8月8日对原告周新广与被告赵运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09)南召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计算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一、判决书第三页第十三行“医疗费,支出x.15元,减去被告已支付的6000元为4088.15元”应补正为“医疗费,支出x.15元”。
二、判决书第三页第二十一行“以上计x.65元,其80%为x.32元”应补正为“以上计x.65元,其80%为x.32元,减去被告已支付的6000元为x.32元”。
三、判决书第四页第六行“计x.32元”应补正为“计x.32元”。
审判长常洮
审判员李豹
审判员丁亮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段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