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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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11月2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2月13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熙盛(略)事务所(略)。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宗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13日凌晨2点多,被告人宋某某窜至平舆县鑫源宾馆,盗走李XX一部诺基亚188型手机、一部天语牌手机、现金300元;2010年11月2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宋某某流窜到平舆县御景新城小区,在该小区X号楼X单元三楼东户盗走现金2800元,一部飞利浦牌手机,一部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等财物,后以1000元钱的价格将偷来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卖给陈岗伟(另案处理),经评估,该笔记本电脑价值3085元;2010年11月13日凌晨2点多,被告人宋某某窜到平舆县舆新广场东50米路南徐XX家,盗窃现金8100元,一部诺基亚N85型手机;2010年11月17日凌晨2点多,被告人宋某某窜至汝南县农机宾馆211房,盗走卢XX万利达笔记本电脑一台,经评估价值2645元,欧博信手机六部,价值2280元;2010年11月24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宋某某窜至汝南天中山宾馆X房间,盗走陈X一部诺基亚6700型手机、一部诺基亚N95型手机,经评估,价值2722元。

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有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王X、徐XX、李XX、卢XX的陈述;证人陈XX、宋XX、陈XX、刘XX、高XX、黄XX、黄XX的证言;书证:平舆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盗窃物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被告人宋某某户籍证明及平舆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鉴字(2010)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汝价证鉴[2010]01-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第一场事盗窃的现金并非300元,而是20多元,第二场事盗窃的现金只有140多元。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二、宋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被盗物品大部分被追回,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三、本案作案情节一般,每次都是酒后,而且没有预谋,是一时冲动实施的盗窃;四、本案犯罪数额并不大,刚刚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

经审理查明,

2010年8月13日凌晨2点多,被告人宋某某窜至平舆县鑫源宾馆,盗走李XX一部诺基亚188型手机、一部天语牌手机、现金300元。

2010年11月2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宋某某流窜到平舆县御景新城小区,在该小区X号楼X单元三楼东户盗走现金2800元,一部飞利浦牌手机,一部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等财物,经评估,该笔记本电脑价值3085元,现该电脑已被追回,退还给失主。

2010年11月13日凌晨2点多,被告人宋某某窜到平舆县舆新广场东50米路南徐XX家,盗窃现金8100元,一部诺基亚N85型手机。

2010年11月17日凌晨2点多,被告人宋某某窜至汝南县农机宾馆211房,盗走卢XX万利达笔记本电脑一台,经评估价值2645元,欧博信手机六部,价值2280元,现被追回万利达笔记本电脑一台、欧博信手机一部,已退还给失主。

2010年11月24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宋某某窜至汝南天中山宾馆X房间,盗走陈X一部诺基亚6700型手机、一部诺基亚N95型手机,经评估,价值2722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宋某某供述,20多天前的一天夜里2点多,具体日期记不住了,我一个人步行到平舆县县委北门,我看到对面有个小区(不知道叫啥名),在公路边那栋楼的X楼有家没安防盗窗,屋里还开着小灯,我用收攀着楼外铁管道爬到二楼空调外机上,然后又从空调外机上翻窗户进到X楼那家卧室里。卧室里放的有张床,床上睡着一个女人和一个婴儿,床头、床尾各放一个柜子,其中床尾的柜子上放着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部手机,我就把桌子上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偷着拿走,另外还偷了100多元钱现金,偷完东西后,我又从窗户原路逃走。笔记本电脑我在万金店街上卖给了联想专卖店一个叫岗伟的青年,卖了1000多元钱,手机我喝醉酒弄掉了找不到了,钱我花了。

一、二十天前的一天夜里,具体日期记不住了,我喝完酒到平舆县舆新广场附近转溜,我看到路边有栋楼上二楼有家屋里亮着灯,我就通过窗户进到那家的卧室里,将沙发上钱包和一部诺基亚N85型手机盗走。其中钱包里有现金8100元、几张银行卡等物。手机卖到了新蔡县城的一个小手机店里了。8100元我花了。

距现在三个月左右的一天夜里,我喝完酒后步行到小王某北附近,从窗户进到了一家小宾馆三楼,在那间房里当时睡着两个女孩,桌子上放着两部杂牌手机,一部是白色翻盖的,一部是黑色直板旧手机,我就把这两部手机偷走,另外还偷了20多块钱现金。黑色的手机我喝醉酒弄掉了,白色的手机我在平舆县城一家旧手机收购店卖了,卖给一个不认识的买旧手机的人了,卖了160元。

十多天前的一个夜里,我在汝南县城一网吧上网到2点钟,之后我步行至农机宾馆,看到X楼有间房亮着灯,我顺铁门上到窗户上推开窗户,将窗户旁边桌子上放着的一个钱包和一个黄某挎包偷走,偷完东西我没进屋直接逃走。走到半路时,我将钱包里的一百元钱拿了出来,钱包随手扔掉。我又把挎包打开,里面有台黑色小笔记本电脑和5部杂牌手机。5部杂牌手机我弄掉了一部,其余的4部在平舆卖给了两个女的,那两个女的我不知道叫啥名,但我能找到他们的住处,4部手机一共卖了400元。黑色小笔记本电脑我把它卖给了万金店乡X村委宋XX了,卖了600元。

几天前的一天夜里2点多,我在汝南县城转溜,当我走到天中山宾馆时,我看到X楼有间客房里亮着灯,我就从窗户进到房间里,房间里床上睡了个很胖的男人,电视桌上放着一手机和一个深色提包,我拿着手机和提包将房门打开,从房门逃走。我将提包打开,里面有一部手机、几本书、两件衣服,这次我偷了两部手机,一部是银白色的诺基亚6700型,另一部是诺基亚N95,这两部手机我在新蔡县城卖了,一共卖了900元钱。

我家里穷,想弄点钱花,每次偷东西没有踩过点,都是喝醉酒后到处乱逛,看到合适的就偷,都是从窗户进到屋内的,有时翻墙头,站在墙头上面往窗户上爬,有时攀着墙外墙上管子往楼上爬,我偷东西不带工具,都是空着手。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X陈述,2010年11月1日晚11点左右,我就休息了,第二天早上7点多起床时,发现手机找不着了,然后就开始找手机,随后又发现手提包、笔记本电脑和2800元现金不见了,手机是紫红色的触摸屏,型号是飞利浦X806,电脑是黑色的华硕牌,总价值7450元。

2、被害人徐XX陈述,我家被盗x余元现金,1个工行银行卡,一个农行银行卡,一个建行银行卡,我本人的身份证、医疗卡、一个账本、一个手机,手机是黑色诺基亚N85。

3、被害人李XX陈述,昨天我在平舆鑫源宾馆308房住宿时被盗了,被盗的有诺基亚手机(188型号的)、身份证,还有一个天语手机在电视桌上放着充电也被盗了,钱包放在床上也被盗了,里面有300元钱。

4、被害人卢XX陈述,我是卖手机的,昨天下午大概4点多到农机宾馆开的房,和我一块来的高XX俺俩住在211房,昨天夜晚11多我们在楼下金色大棚吃的晚饭,回到房间后我又看了会电视,我们睡的时候大概是凌晨1点多。我的笔记本电脑包就放在靠近窗户的椅子上,笔记本电脑包里有笔记本电脑一部,万利达牌今年十月份买的当时价值3400元,一个红色U盘,刚买两个月,198元购买的,一个无线网卡,价值480元。包里还有六部手机,全部为可销售新机。我裤子口袋里装的有一个钱包,里面有现金300元,临时身份证一张、郑州银行卡一张。今天早上8点我起床后,发现我的裤子、装笔记本电脑的挎包不见了,窗户开着。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陈XX证明,2010年11月初,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那天中午宋某某拿着一个笔记本电脑来我在万金店街上开的联想电脑店找我,让我给这个笔记本电脑解密码,我给这个电脑解了密码后,他问我,你要不要这个电脑,我当时看这个电脑配置挺高的,然后我就问他多少钱,他说1000元,我当时就买下来了。笔记本电脑是华硕X85S型的,笔记本是黑色的,键盘是白色的,它的CPU配置是2.x,内存是2G的,硬盘是320G的。宋某某这两三个月老是拿不同的笔记本电脑来我店里解密码,加上我现在卖的这个大概有4个,解一次我收他20元钱,开始我不知道他的笔记本电脑是偷的,后来我听街上的人说,宋某某手脚不干净,好偷东西,我才知道他所拿的笔记本电脑是偷的。

2、证人宋XX证明,今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2点多,距离今天有10多天来,宋某某给我打手机说,他有个笔记本电脑不想要了,准备换新的,你要不我说先看看,过了一会,宋某某拿了一个笔记本电脑来了,我一看笔记本还旧还小,就和宋某某讨价还价,宋某某一开始要800元,最后以600元达成意见,我当时就从身上掏出600元给了宋某某,就买下了这个笔记本电脑。我当时问宋某某是不是偷的,宋某某说这个电脑是我自己的。

3、证人陈XX证明,10多天前下午三、四点钟,我在金酷KTV陪人唱歌时,有个客人拿着几部手机,问我要不要,我看手机的款式不错,就买了三部,一共花了300元,后来我弄掉了两部,还有一部在我出租房里。

4、证人刘XX证明,十多天前,宋某某来平舆县城金酷KTV唱歌,当时宋某某拿出一部白色直板手机问我要不要,我问他多少钱,他当时说500元,我嫌贵,让他便宜点,后来我以200元的价格把那部手机买下来了,之后我把那手机弄丢了。

5、证人高XX证明,昨天晚上我没发现什么异常,我跟卢XX看电视看到凌晨1多点,后来就睡了,也没听到什么动静。

6、证人黄XX证明,中粮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陈X在汝南县天中山宾馆X房间入住时被盗了,包里有两部手机,一部是诺基亚N95型,一部是诺基亚x型的。

7、证人黄XX证明,在王X的钱被盗的前一天,我给她一些钱,让她到平舆街上去进货。当时我给她拿2800元钱。

四、书证

1、平舆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欧博信手机一部、万利达笔记本电脑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

2、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万利达牌笔记本一台、华硕牌X85S型笔记本一台、欧博信手机一台。

3、平舆县刑警大队2010年11月30日出具抓获经过:2010年11月29日凌晨1点许,我队民警姚卫华、王某、任某某等人经过秘密布控,在平舆县西洋店至万金店公路上将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送花抓获。

4、盗窃物品照片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2011年2月1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2010年11月2日10时57分,王某报案称:2010年11月1日晚上11点左右,其回到平舆县御景新城X号楼X单元X楼东户自己家中休息,11月2日早上7点多,其起床发现家中财物被盗,价值x元。受案后,我队利用刑事侦查技术手段锁定犯罪嫌疑人宋某某。2010年11月29日凌晨1时许,我队通过秘密布控,在平舆县西洋店至万金店公路上将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抓获。

7、被告人宋某某户籍证明

五、鉴定结论

1、平舆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鉴字(2010)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被盗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万利达牌笔记本电脑、欧博信手机共价值6110元。

2、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汝价证鉴[2010]01-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被盗的诺基亚N95型、,一部是诺基亚x型手机,共价值2722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流窜作案,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关于盗窃数额的辩称,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等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正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认罪态度及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部分赃物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松

审判员刘鑫

审判员刘宇飞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艾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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