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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不服湛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该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市瑞宏建筑劳务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X路X号院。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西显,河南首位(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不服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1)湛民初字第17-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某斌

审判员赵国跃

审判员徐怀叁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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