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华橡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三明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金明东路。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福建华橡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2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GA/x、出票人商丘市百盛轮胎有限公司、收款人商丘市长城农机配件公司、出票日期2007年6月5日、到期日2007年12月5日、出票行商丘市城市信用社(现更名为商丘市商业银行)、出票金额x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华橡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福建华橡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青田
审判员刘继华
人民陪审员赵永刚
二0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陈潇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