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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宝塔区三中离职教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秀梅,甘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0)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梁秀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0)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程晓元

代理审判员周俊杰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陈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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