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鹤山银雨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鹤山市X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樊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喻某某,江门市嘉权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该公司职员。
被告:深圳市金雨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路园建大楼四层部分。
法定代表人:刚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该公司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山银雨灯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雨灯饰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山银雨灯饰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山银雨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73元(已减半收取)和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998元,由原告鹤山银雨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幼吟
审判员彭新强
代理审判员张立鹤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里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