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某诉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卓某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本案在诉讼期间拟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原告就此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卓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卓某负担。
审判员※※※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