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宗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现住(略)。个体户。
被告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干部。
本院于2010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宗某某诉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彦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宗某某诉请被告高某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高某承担。经查,2009年1月30日,被告高某向原告宗某某借款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支,约定借款利率15‰,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请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高某于2010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宗某某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2000元,共计x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宗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彦弼
二O一O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锏喎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