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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肖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焦广华,河南方邦(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肖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肖某某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0)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4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肖某某,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焦广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0)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倩

审判员赵国庆

审判员王保中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邵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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