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焦广华,河南方邦(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肖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肖某某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0)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4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肖某某,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焦广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0)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倩
审判员赵国庆
审判员王保中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邵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