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曾某因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0)蒸立管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5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曾某上诉称,被上诉人要求对离婚后房屋进行分割,而房屋坐落在新化县,系不动产,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二审予以纠正,并裁定本案移送至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曾某与被上诉人苏某某结婚后居住在衡阳市蒸湘区。2009年3月19日,上诉人曾某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7月22日,经缺席判决曾某与苏某某离婚,当时因苏某某未到庭,故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现苏某某要求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含预购房产、存款、生活用品等),上诉人曾某住所地为衡阳市蒸湘区,故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清明
审判员罗曙梅
审判员周永洲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邱德胜
校对责任人彭清明打印责任人邱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