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徐某某因与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0)衡蒸立管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14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徐某某上诉称,本案诉讼争议的长胜综合楼房产纠纷由来已久,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早已介入审理,该院对复杂的长胜综合楼来历事实基本查清,让该院审理本案将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利于快速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上诉人现居住在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芝麻塘居委会X号X栋X户,根据“原告就被告”的民事诉讼管辖原则,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二审予以纠正;并裁定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杨某某与上诉人徐某某所争房屋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杨某某选择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清明
审判员罗曙梅
审判员周永洲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邱德胜
校对责任人彭清明打印责任人邱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