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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温某某与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温某某,女,1974年9月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略),农民。

被告:鲁某某,男,1972年5月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略),农民。

原告温某某与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斌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某某、被告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2月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于1995月2月15日自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鲁某,婚后感情尚可。后因被告经常在外打工,留下家中年迈的父亲和年幼的孩子不管不问,原告既要操劳家务,照顾孩子,还要耕种十几亩承包地。原告一直任劳任怨,指望全家过上幸福安乐的生活。但事与愿违,被告不关心家中的生产生活,这种情况原告还可以忍受,使原告不能谅解的是被告做出一些节外生枝的事,导致家庭不得安宁,经常吵嘴打架,夫妻关系不和。2010年1月,原、被告又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原告在大庭广众之下被他人辱骂殴打,被告不但不管,反而责骂原告,原告作为一个弱女子,生产生活上无人关心照顾,在外受他人欺辱,在家遭被告责骂,人身权益得不到保障,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讼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鲁某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88.6平方米楼房一套(价值12万元);牛3头(价值1万元);兰驼牌三轮车一辆;小麦25袋(价值2500元);制种玉米6亩(每亩价值1500元),价值8000元;人寿分红保险2份,x元。

被告鲁某某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陈述的相识谈婚、结婚及生育孩子的时间都属实。原告诉称被告顾家不属实,被告出去打工也是为了挣钱养家,最多一个月就回一次家帮助种田;原告诉称2010年1月原告与他人发生矛盾,被他人辱骂殴打,被告不管不顾不属实。事实是2010年1月原告捕风捉影怀疑被告与她人有不正常的关系,并且辱骂了她人,而不是原告遭到她人辱骂,所以被告就没有给原告帮忙。被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2月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于1995月2月15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鲁某。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也曾因性格、脾气等方面存在差异,为琐事双方发生过矛盾。2010年1月,原告道听途说,怀疑被告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而被告经常在外打工,与原告缺少沟通交流,没有及时消除原告的误会,致使原告与她人发生纠纷,影响了夫妻关系,致使夫妻感情不睦。特别是2010年8月16日,原、被告因故再次发生矛盾,原告于同年8月18日离家出走,回娘家居住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的十四年中,双方能互相关心,积极培养感情,很少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1月,原告无端怀疑被告与她人关系暧昧,为此原告还与她人发生矛盾,加之被告没有及时与原告解释沟通,消除误会,致使双方误会加深,感情产生裂缝,而原告心里一直存有介蒂,双方经常为此事发生矛盾。原、被告主要矛盾系因琐事导致,并非不可调和,非离婚不能解决。好日子就应该好好地过。居家过日子,才是硬道理。只要原、被告从婚姻、家庭、子女成长的大局着想,正确认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豁达谦让,相互理解信任,多一些沟通,少一点冷漠,多一些理解,少一些理由,多一些关爱,少一点责怪,共同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的关系,原、被告还是能和睦生活的。对原告主张婚后与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的理由,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现原、被告之间并无根本性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温某某要求与被告鲁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任斌文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文双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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