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闸北区X路,住本市普陀区X村。
委托代理人修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闸北区X路。
原告王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王登戈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修xx、被告杨xx均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近年来,被告经常在外喝酒,偶尔还吸食毒品,为此双方经常争吵,致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杨xx辩称,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是事实,否认己近年来有吸食毒品的情况,被告愿意克服自身不足,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xx年x月自行相识恋爱,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致夫妻失和。20xx年x月x日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审理中,因原、被告各自坚持诉、辩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致夫妻失和,对此双方均有一定责任。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xx要求与被告杨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双方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登戈
书记员张启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