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恩尼•弗赛斯股份有限公司(x.P.A),住所地意大利米兰1-x亚历桑德罗曼佐尼路X号。
法定代表人Mr.x,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孙晓青,北京市汇佳(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志峰,北京市汇佳(略)事务所(略)。
被告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深圳市汉德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祥大厦6D。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广东仁人(略)事务所(略)。
被告威尔萨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亚皆老街X号X楼x室。
授权代表刘某标,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某,广东仁人(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胡胜文,广东仁人(略)事务所(略)。
原告贾恩尼•弗赛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深圳市汉德威服饰有限公司、威尔萨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贾恩尼•弗赛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深圳市汉德威服饰有限公司、威尔萨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恩尼•弗赛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撤诉理由合法,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恩尼•弗赛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深圳市汉德威服饰有限公司、威尔萨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减半收取四千四百元,由原告贾恩尼•弗赛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某旗
代理审判员佟姝
人民陪审员刘某杰
二O一O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瞿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