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北京珠峰成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X路X号中础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婷,北京宋加宇(略)事务所(略)。
被告辽阳开发区仪表有限公司,住辽宁省辽阳市X街二段。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沈阳技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施某某诉被告北京珠峰成业科贸有限公司、辽阳开发区仪表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施某某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珠峰成业科贸有限公司、辽阳开发区仪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施某某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珠峰成业科贸有限公司、辽阳开发区仪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四千三百四十四元,减半收取二千一百七十二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强刚华
审判员姜庶伟
人民陪审员刘某昌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