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盗窃,2009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押许昌县看守所。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6年11月份至2007年12月份,被告人杜某某先后伙同韩二永、贾群鹏、韩战磊、张延豪、周伟杰、唐战军31次到许昌县瑞贝卡发制品有限公司盗窃档发25.2公斤,价值x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书某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杜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06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伙同韩二永、贾群鹏(另案处理)预谋后,盗窃许昌县瑞贝卡发制品有限公司16寸黑色档发0.5公斤,价值725元,销赃后赃款三人分肥。
2、2006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伙同韩二永、贾群鹏预谋后,盗窃许昌县瑞贝卡发制品有限公司16寸黑色档发0.5公斤,价值725元,销赃后赃款赃款三人分肥。
3、2006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伙同韩二永、贾群鹏预谋后,盗窃许昌县瑞贝卡发制品有限公司16寸黑色档发0.5公斤,价值725元,销赃后赃款三人分肥。
4、2006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伙同韩二永、贾群鹏预谋后,盗窃许昌县瑞贝卡发制品有限公司16寸黑色档发0.5公斤,价值725元,销赃后赃款三人分肥。
5、2006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伙同韩二永、贾群鹏预谋后,盗窃许昌县瑞贝卡发制品有限公司16寸黑色档发0.5公斤,价值725元,销赃后赃款三人分肥。
6、2006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伙同韩二永、贾群鹏预谋后,盗窃许昌县瑞贝卡发制品有限公司16寸黑色档发0.5公斤,价值725元,销赃后赃款三人分肥。
7、2006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伙同韩二永、贾群鹏预谋后,盗窃许昌县瑞贝卡发制品有限公司16寸黑色档发0.5公斤,价值725元,销赃后赃款三人分肥。
8、2007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伙同韩二永、贾群鹏预谋后,盗窃许昌县瑞贝卡发制品有限公司16寸黑色档发0.5公斤,价值725元,销赃后赃款三人分肥。
9、2007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伙同韩二永、贾群鹏预谋后,盗窃许昌县瑞贝卡发制品有限公司18寸黑色档发1公斤,价值1735元,销赃后赃款三人分肥。
10、2007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伙同韩二永、贾群鹏预谋后,盗窃许昌县瑞贝卡发制品有限公司16寸黑色档发1公斤,价值1735元,销赃后赃款三人分肥。
11、2007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伙同韩战磊(另案处理)、贾群鹏预谋后,盗窃许昌县发制品瑞贝卡有限公司16寸黑色档发1.2公斤,价值1930元,销赃后赃款三人分肥。
12、2007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伙同韩战磊、贾群鹏预谋后,盗窃许昌县瑞贝卡发制品有限公司16寸黑色档发0.6公斤,价值965元,销赃后赃款三人分肥。
13、2007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伙同韩战磊、贾群鹏预谋后,盗窃许昌县瑞贝卡发制品有限公司16寸黑色档发0.6公斤,价值965元,销赃后赃款三人分肥。
14、2007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伙同张延豪(另案处理)、贾群鹏预谋后,盗窃许昌县瑞贝卡发制品有限公司18寸浅色档发1.2公斤,价值2516元,销赃后赃款三人分肥。
15、2007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伙同周伟杰(另案处理)、贾群鹏预谋后,盗窃许昌县瑞贝卡发制品有限公司16寸黑色档发1.2公斤,价值2142元,销赃后赃款三人分肥。
16、2007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伙同周伟杰、韩战磊、贾群鹏预谋后,盗窃许昌县瑞贝卡发制品有限公司16寸黑色档发1.2公斤,价值2142元,销赃后赃款四人分肥。
17、2007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伙同周伟杰、贾群鹏预谋后,盗窃许昌县瑞贝卡发制品有限公司16寸黑色档发0.6公斤,价值1071元,销赃后赃款三人分肥。
18、2007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伙同韩战磊(另案处理)预谋后,盗窃许昌县瑞贝卡发制品有限公司16寸深色档发1.2公斤,价值1930元,销赃后赃款分肥。
19、2007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伙同韩战磊、张延豪预谋后,盗窃许昌县瑞贝卡发制品有限公司18寸浅色档发1.2公斤,价值2516元,销赃后赃款三人分肥。
20、2007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伙同韩战磊、张延豪预谋后,盗窃许昌县瑞贝卡发制品有限公司18寸浅色档发0.6公斤,价值1258元,销赃后赃款三人分肥。
21、2007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伙同韩战磊、张延豪预谋后,盗窃许昌县瑞贝卡发制品有限公司18寸浅色档发0.6公斤,价值1397元,销赃后赃款三人分肥。
22、2007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伙同周伟杰预谋后,盗窃许昌县瑞贝卡发制品有限公司档发,因在许昌县瑞贝卡发制品有限公司内供货的人未准备好档发而未遂。
23、2007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伙同韩战磊、周伟杰(二人已判刑)预谋后,盗窃许昌县瑞贝卡发制品有限公司16寸黑色档发1.2公斤,价值2142元,销赃后三人分肥。
24、2007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伙同唐战军(另案处理)盗窃许昌县瑞贝卡发制品有限公司16寸黑色档发0.6公斤,价值965元,销赃后唐战军分得赃款100元。
25、2007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伙同唐战军盗窃许昌县瑞贝卡发制品有限公司色发部18寸黑色档发0.6公斤,价值1156元,销赃后赃款分肥。
26、2007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伙同唐战军盗窃许昌县瑞贝卡发制品有限公司16寸黑色档发1.2公斤,价值1930元,销赃后赃款分肥。
27、2007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伙同唐战军盗窃许昌县瑞贝卡发制品有限公司16寸黑色单档档发1.2公斤,价值1620元,销赃后赃款二人分肥。
28、2007年1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伙同唐战军盗窃许昌县瑞贝卡发制品有限公司色发部18寸黑色单档档发1.2公斤,价值2160元,销赃后赃款二人分肥。
29、2007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伙同唐战军盗窃许昌县瑞贝卡发制品有限公司色发部16寸黑色档发1.2公斤,价值2142元,销赃后赃款二人分肥。
30、2007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伙同唐战军盗窃许昌县瑞贝卡发制品有限公司色发部16寸黑色档发0.6公斤,价值1071元,销赃后赃款二人分肥。
31、2007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伙同唐战军盗窃许昌县瑞贝卡发制品有限公司色发部18寸黑色单档档发1.2公斤,价值2160元,销赃后赃款二人分肥。
综上,被告人杜某某共参与盗窃31次,盗窃档发25.2公斤,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了2006年11月份至2007年12月份,伙同韩二永、贾群鹏、韩战磊、张延豪、周伟杰、唐战军先后31次到许昌县瑞贝卡发制品有限公司盗窃档发,并将盗窃的档发销赃的事实。
2、同案犯贾群鹏、韩战磊、张延豪、周伟杰、唐战军均供述了2006年11月份至2007年12月份,伙同杜某某到许昌瑞贝卡发制品有限公司盗窃档发,并将盗窃的档发卖掉的事实。
3、证人李××证言:2007年7月份,我们公司26寸的白色档发被盗1.8公斤,价值3000多元;10月份,化纤发被盗8公斤多,价值2000多元,另外我公司的保安在日常巡视中发现多次有人将公司里的档发偷偷扔出公司厂院的情况,有的被路人捡走,有的被我公司保安追回,近期我公司盘点货时发现整个2007年被盗的各类档发价值约四十万余元,这还不是完全统计。我听说有三个人专门收购我公司员工偷的档发,具体听谁说的记不起来了。2006年我公司就曾发现公司档发被盗,中间一直没有间断过,天热时被盗相对少,因为衣服穿得少不容易带出。被盗档发的型号从4寸到40多寸的都有,有深色、浅色、中色,色号有X号、1B号、X号、X号、X号、一直到X号、X号、X号的都有。我们在自查内部盗窃时还发现我公司南、北楼档发车间的档发相对容易被盗,其中D区机制车间楼下电梯口附近车间里放的废旧定型柜里曾有人偷藏档发。。
4、价格鉴定,证实被盗物品的价值情况。
5、许昌县人民法院(2008)许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被判刑的情况。
6、许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证明,证实被告人杜某某于2009年6月1日到许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杜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另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保建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张怀中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某员刘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