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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9年11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庞利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郑州市郑东新区X路与新107国道交叉口南恒通汽修维修自己驾驶的豫x水泥罐车时,未尽到注意义务,致闫ⅹⅹ被水泥罐车碾轧致死。经鉴定,闫ⅹⅹ系被机动车碾轧致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秦某某家属已支付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证人王ⅹⅹ的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秦某某家属已支付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x元。被告人案发后报警,属自首。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秦某某从轻处理,对其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袁春燕

代理审判员李金波

人民陪审员余世洁

二0一0年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马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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