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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福建省闽清龙强陶瓷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被告福建省闽清龙强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白樟镇池埔工业区。

法定代理人黄某乙,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甄语,福建扬航(略)事务所(略)。

本院受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福建省闽清龙强陶瓷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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