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8年8月28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于2009年1月23日被获嘉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于2009年1月23日被释放,缓刑执行期限2009年2月15日至2011年2月1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0年7月31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男,获嘉县X镇法律服务所(略)。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来斌、花军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辩护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31日0时30分,获嘉县公安局史庄派出所民警徐晶、殷志强在获嘉县X镇X村处置警情时,被告人朱某某不听民警劝阻,强行酒后驾驶自家的豫x号面包车在大街上朝围观群众碰撞,民警徐晶和殷志强上前制止其违法行为,被告人朱某某不听民警命令,驾车将民警殷志强撞伤。经获嘉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殷志强所受损伤属轻微伤。检察机关同时提供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某某自行辩解称,我没有开车乱碰乱撞,我不是故意撞伤民警的,希望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是过失,没有实施暴力、威胁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31日晚,被告人朱某某在大清村喝酒时与大清村村民发生纠纷,当晚0时30分,获嘉县公安局史庄派出所民警徐晶、殷志强和协勤人员贾旭峰到现场处置警情时,被告人朱某某不听民警劝阻,强行酒后驾驶自家的豫x号面包车在大街上朝围观群众碰撞,民警徐晶和殷志强上前制止其违法行为,被告人朱某某不听民警命令,驾车将民警殷志强撞伤。经获嘉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殷志强所受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赔偿民警殷志强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供述:2010年7月30日23时许,我跟俺庄朱某刚、黄某、朱某平四人在大清村广场旁边的小地摊喝酒,期间,我和大清村叫国有的吵了起来,被国有打了两下,被周围的人拉开了,我躲到了一个胡同口。过来一会,我父母和姐姐开我家的x号海马牌面包车来了,他们劝我回家,我不听劝阻一直没走,这时,派出所的民警来了,一个穿警服,一个没穿警服,还有一个司机,他们见我喝酒了,劝我和我的家人先回家,我不听民警的话,我说“让我把我的摩托车骑走”,穿制服的民警说“你喝酒了,不能驾驶车辆,先和你父母回家吧”,我不听民警的话,大声吆喝“我非把车骑回家不行”,国有和小地摊老板说“打人就要走,不拿500驮鹁氡锵ζ心低背遥晃碧思停途撬趁瘢诰性渲凹苋埃胰任叵一遥鹞Υ擞瘢ゾ叭泄怯荒揭撬兔窈尘顺鹆雌遥铱椅募娴蛋担铣抛易肝啄颓愫憬担怀冶目〉∫我位诨笤执辖ㄉ讼鹆泄笥按昂弧懿媚咚弊浚欢号谌页滴俺咔瘢暇旄瓶怪抑拢伺缴旱谌遥晃疤枞樱吐庞钩依滴某说踩海谌贾愣丝猓闭鞘瞿└愦姆竦诰钤白咔贡依遥盐菜棺说A姆竦途汉谌恢橐箍依遥栉诼翟锍怖挂依遥晃疤枞樱蠹痛庞顺喝腥ⅲ蟛按昂摇裎旖翘卜雷杆黾桓胁敝幔诠裨途汉谌闹系沽乩陆蚁奈档怀乇=送泄陀芫脚业滴俺非眩野奈档俺4Р母榕怂遥谧菰患沂锸茫啡俺睬绲7Р伊嗽搅铝ⅲ蟛写敖谩胰牵卜雷凰胁敝泄谟翟鲁迪八小钟阒履聪崩瘢宋Aけ一梦胰阶档蟪婧桑裼菥导遥晃洳吓眩蛋某绲吹咴∠c断,民警上车后打不着火,民警保护我坐到了警车里,我在车里还大叫要下去和他打,民警和我母亲都劝我不让下去,我便用脚踩警车的门,把门也蹬掉了,民警把我送到医院看病了。
2、证人证言
⑴民警殷XX证:2010年7月30日晚,我和副所长徐晶、协警人员贾旭峰接110指令去大清村出警,到现场后碰到两个男的,经事后了解他们叫安文发、于立有,他们满嘴酒气,说“陈庄有个男的在闹事,准备喊人打架”。我们找对方了解情况,在小广场南边的胡同,看见朱某某喝了酒,他父亲、母亲、姐姐正在劝他回家,徐晶向他们出示了警官证,并劝他父母赶紧把他领回家,可朱某某不听家人的话,也不听我们的话,这时于立有、安文发来的跟前,指着朱某某说“你喝点酒烧啥呢”,我赶紧把他们带到一边,并让朱某某赶快回家,朱某某大叫“我非骑我的摩托车走”,他家人拽着他往他家的面包车跟前去,我们就去找于立有和安文发,让他们回家,跟他们说“陈庄的摩托车先扣派出所,等酒醒后到派出所处理”,安文发对我们大吼“这车我扣了,不拿五千谁也别想弄走”。这时朱某某家的面包车突然启动,安文发和于立有向面包车跑去,并煽动在场群众不让车走,我赶快往车前去,见有两个大清村的群众拿砖准备砸车,我赶快把他们拽开,这时面包车猛的朝我撞来,撞到了我右腿上。我坐在车里等,后来徐晶和贾旭峰把朱某某往警车上带,他就是不上车,把车门也蹬坏了,我们在朱某某母亲的配合下强行把他拉上车,离开了现场。
当时朱某某开着面包车,我上前制止,面包车撞到我的右膝关节左侧。
⑵民警XX证:2010年7月31日零时25分,我接110指令带领殷志强、贾旭峰去大清村出警。…朱某某驾驶面包车强行向前行驶,我们责令他马上停车,他驾车向我们和身边的群众冲撞过来,将殷志强撞倒,他又猛打方向继续向前边的群众冲撞过去,我和多名群众在大清村X路口将朱某某截停,于立有伸手将面包车前挡风玻璃击碎,为防止群众起哄闹事,我在同事受伤的情况下,由朱某某家人配合强行将朱某某带上警车,朱某某拒不配合,在车内胡踢乱蹬,把车后门蹬坏了。
⑶协警人员贾XX证:证明情况同上。
⑷黄X证:2010年7月30日晚上,我和朱某某、朱某刚、小东去大清村广场喝酒,我们四个聊天时,旁边吃饭的郭有过来说“小鸡巴孩,来大清烧啥哩”,把啤酒瓶摔到了吃饭桌上,并打电话叫来可多人,这时,派出所来了三个民警,一个人说“先把摩托车开到派出所,明天处理事”,郭有不让推车,说“今天不管是谁,就是不能推车”。这时,朱某某他爸、妈、姐开面包车来了,把朱某某劝上车,让朱某某开车先回去,他爸留下来说事,郭有站在车前不让走并拍打玻璃,一个民警去说事,朱某某开着车往前走,撞了那个民警右腿一下,朱某某又往前走有十来米,车停了下来,郭有站在车前把车玻璃砸碎了,我们把朱某某拉上警车,不知咋回事,朱某某把警车车门蹬掉了,然后就去了医院。
⑸靳德周证:昨天晚上十二点以后,一辆灰色面包车停在街上,车上坐着一个陈庄的男的,大声吆喝我不活了,开车往北跑,车的前方还有三四十个人,史庄派车所的一个民警去拦那个车,车很快,把那个民警撞出了好几米远,车也没有停,被群众和派车所的人拦下了,后来,派车所的人把他带走了。
⑹于XX证:2010年7月30日夜里11点多,我和安文发在俺村小广场地摊喝酒时,一个胖子和我村刘杰吵了起来,拿电话喊人说要跟俺庄人弄事,俺庄的老少爷们起哄,那个胖子就向小胡同里去了。几分钟后来了一辆银灰色面包车,派车所的车也来了,下来的民警穿着警服,说他们是史庄派车所的,还拿出工作证让我们看,问我们谁报的警,那个胖子过来说他今天把命丢到大清村了,民警制止我们不让吵架,他父亲把车钥匙给他让他开车走,我村的群众就围着不让走,让赔饭店的东西,那个胖子打着车说今天非开车撞死几个人,民警去拦,他猛一踩油门,把民警撞翻了,车没有停,他姐站到车前,车停了。民警让他下车坐警车,把他拽上警车后,他要下来,不让他下,他把警车门弄坏了。
⑺安XX证:今天零时左右,我弟弟安文发给我打电话说广场地摊有人打架,我到那看见桌、凳子、碎玻璃瓶、盘、碗扔满地,在东南边胡同口站着两陈庄的年轻人,一个叫朱某某,这两个人和俺庄于立有打架了。这时派出所的人来了,朱某某父亲、母亲、姐姐开面包车也来了,朱某某大叫“我非把摩托车骑走不行,不然我就撞死他几个”,随后朱某某发动着面包车准备撞向前边的群众,民警上前拦阻,被车连撞带拖十几米远,朱某某把车开车有八十米远,被警车拦住。
⑻于XX证:昨天晚上十一点半,我和安文发在俺庄广场喝酒,陈庄一个胖胖的男的和安文东吵,陈庄那个男的打电话喊来五六十个人,他还用啤酒瓶把地摊的桌、椅都砸坏了,还砸于立有胳膊一下。派车所的民警来了,那个男的开车要走,围观群众说不赔东西不让走,他突然加大油门往前冲,一个民警上前拦车,被撞翻拖出好几米远,我和几个人去追,他在车上说“今天我非撞几个人不中”,他姐把他拦下了,他一气之下把车的前玻璃砸碎了,俺几个就把他拽到了派出所的车上,我们回家了。
⑼安XX证:昨天晚上十点多,我和于立庆、于立有在我村广场喝酒,北边有一个二十多岁的男的和俺庄安文东、安记科吵架,我们去劝架,那个男的打电话说让来四五十个人,他拿啤酒瓶把桌和椅砸了,砸于立有胳膊一下,他朝南走了。街上停了一辆面包车,那个男的坐到了面包车司机位置,这时派车所的警车来了,那个男的开车想走,围观的人不让他走,让赔桌椅。一个民警让他下车,他不下,加大油门往前冲,把民警撞倒拖了七八米远,车没停往北跑了。我们把他拦住了,他说非撞几个人不中。我们几个人拖拽把他弄下车弄到派出所车里,民警把他带走了。
⑽安XX证:昨天晚上11点左右,我和刘杰、安记科在俺庄广场的地摊吃饭,旁边一年轻人很胖很高,像是喝多了,掂啤酒瓶过来和刘杰喝酒,给刘杰递烟,刘杰没接,那个年轻人把啤酒瓶扔向了刘杰…当时场面乱轰轰的,但没打起来,一会那个年轻人的爸妈开面包车来了,劝他回家,俺庄人不愿意,让他把摩托车留下,这时派出所的车来了,这个年轻人大闹“今天我非弄死几个人不中”,说着坐到他家的面包车上,先向后倒车,车后的人推着车,他倒不动,他就加大油门朝前冲,一个民警去拦,被撞出四五米远,在群众的协助下,强行将车拦住,把这个年轻人从车上弄下,往警车里带时,他把警车车门弄坏了。
⑾刘X证:昨天晚上十一点多,我和安记科、安纪东在我村的广场喝啤酒,旁边一个个子高高的年轻人给我递烟我没接,他就拿了啤酒瓶去扔我…停了一会,来了一辆灰色面包车,从车上下来两女一男,这时,派出所的民警劝那个年轻人走,他不走,说谁也别把我的摩托车扣了,一个中年男子让这个年轻人开车先走,年轻人坐车上往后倒,民警让他下车,他不听,民警去拦他,他就开车把民警撞倒拖了好几米远…民警和俺村的人把他从车上弄到警车里了。
⑿安XX证:2010年7月30日夜里23时许,我和刘杰、安纪东在俺村小广场喝啤酒,旁边一个陈庄姓朱某给我和刘杰递了一根烟,刘杰不吸,姓朱某就不高兴,拿个空啤酒瓶砸向刘杰,我们村于立有等人来劝架,姓朱某就打电话联系人…姓朱某父母来了,姓朱某大叫“我非撞死他几个”,他坐到他面包车上,发动汽车向后猛到,民警去拦被撞翻在地受伤,他开车跑有80多米后又掉头准备撞人,被群众和民警拦住了。
⒀王XX证:2010年7月30日夜里,陈庄三个人在我的小地摊吃饭,大约10点左右,我村刘学红的儿子、安文村的儿子、安文抗的儿子来到小地摊坐到陈庄三个人一边的小桌子上,于立有、安文林兄弟也来到地摊又坐了一个桌子,停了一会,一个胖子骑摩托车和陈庄的人坐在了一起,他们喝酒时,那个胖子掂起一个啤酒瓶摔到了安文林儿子桌前面…他们双方把我的凳子和盘都摔坏了,我报了警。
⒁陈XX证:前天晚上11点半左右,我听说俺村广场有人打架,我到那一看,广场几十号人,派出所两三个工作人员在做调解工作,听说是陈庄的年轻孩喝酒时打俺庄的人了,把桌椅板凳砸毁了,俺庄的人不让陈庄的人走,陈庄的年轻人突然上了一辆面包车,俺村有不少人上去围面包车,他突然加大油门向前冲,民警上前拦时被当场撞翻有两三米远…派出所的人带这个孩上了警车,他不上,把警车的门也弄坏了。
⒂朱XX证:2010年7月31日1时左右,我父母开我家的面包车去大清村,我骑车到那看见围了可多人,我爸妈和我兄弟在广场东边的胡同口站着,我跑过去,俺妈和派出所的民警劝俺兄弟走,俺兄弟坐在驾驶位上,俺妈坐在副驾驶位上,这时大清村的人围上了不让走,还骂人,俺爸跟俺兄弟说车走开就没事了,然后俺兄弟就朝前慢慢走,车开到十字调头时又被围上了,我才听说俺兄弟开车时可能撞到了一名民警,那个叫国有的把俺家的车玻璃拍碎了,民警来了,把俺兄弟带到警车上拉走了。
⒃朱XX证:2010年7月31日凌晨1时许,我接到电话说我儿子朱某某在大清村跟人喝酒打架,我和我妻子开面包车去了。到大清村看到广场围了一群人。我儿子在广场东边胡同口蹲着,派出所的民警到跟前说“我们是史庄派出所的民警,小孩是不是喝多了”我儿子说就喝了两瓶啤酒,没喝多,接着询问了事情的原因,我儿子说大清的人打他了,大清村国有和两三个人带着头说是俺儿先拿啤酒瓶砸的人,并喊“打他打他”,派出所的同志劝不让打架。派出所的三个同志去广场北边推俺孩的摩托车,大清村的人不让推。我让我孩开面包车先走,车一发动着大清村的人就都围上来了,不让车走,俺孩在车里骂“谁敢拦我,我就撞谁”,边说边向后倒车,车后有人不敢倒,就朝前开,车前的人躲开了,一个人没躲开被车头右边碰了一下,后来知道是派出所的同志被碰到了。车子开到十字准备调头时被群众围住,车停了,我和派出所的穿警服的同志将俺孩从驾驶室的位置撵到后排,想让民警把车开走,结果俺孩在离开驾驶室时把电源线踩断了,车打不着火,这个时候,国有用手将车前挡风玻璃砸碎了,俺孩要下车跟那个人打架,我拦住没让下车。后来我让我儿子坐派出所的车跟派出所的人走了。
⒄吴XX证:2010年7月31日凌晨1时许,听说俺孩在大清村挨打了,我和我丈夫开面包车去了,我女儿骑车也去了,到那看到广场上围可多人,俺孩蹲在广场东边的胡同里,我问他怎么回事,他说大清几个人看不惯他们,就吵开了,我让走,俺孩说摩托车还被扣着,这时派出所的民警走到跟前说“没什么事明天再说”,我劝俺孩走,俺丈夫把车钥匙给了俺孩,我坐在副驾驶位置上,我们先倒了一下车,车后有人,俺孩就开车往前走,因为车后有人骂还追俺,俺孩开车有点猛,结果碰到了派出所的民警,后来俺孩就赶紧把车停下,把头调过来看伤着人了没有,大清村的人围过来,有个男的用手将车前挡风玻璃砸碎了,派出所的民警让俺孩先跟他们回派出所,我和民警护着俺孩上了派出所的车,离开了大清村。
3、书证
⑴户籍证明
⑵获嘉县人民法院(2008)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
⑶人民警察证、获嘉县公安局政工人事科关于殷志强的工作身份证明、史庄派出所出具贾旭峰在派出所干协勤工作的证明。
⑸获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证明、收条。被告人赔偿殷志强一万零五百元。
4、现场图、现场照片。
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6、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警车右后车门变形脱落,被损价值340元。
7、获嘉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殷志强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足,不予采信。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受伤民警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2009年2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31日起至2012年3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崔泽海
审判员李四先
审判员冯芝娟
二O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李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