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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都成华彩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奥体户外运动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都成华彩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左安门外紫芳园一区X号楼X。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振德,北京市天宁(略)事务所(略)。

被告北京奥体户外运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X路X号崇新大厦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奥体户(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奥体户(略),住(略)。

原告北京都成华彩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成公司)与被告北京奥体户外运动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体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春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都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振德、被告奥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某、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都成公司起诉称:2009年12月28日,奥体公司以“奇幻冰雪童趣节”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名义与都成公司签订《奇幻冰雪童趣节AV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音响设备租赁期限为2010年1月4日至2010年2月28日,设备租赁费x元。奥体公司于合同生效之日起给付都成公司全款的30%,即x元,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付全款的50%,即x元,余款x元在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给付。该合同第6条第5款约定,活动结束后,奥体公司应及时向都成公司支付协议余款。若奥体公司发生迟延支付每日需向都成公司支付余款总额1%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都成公司依约向奥体公司提供音响设备,并履行了管理职责,奥体公司支付了租赁费x元。同年2月12日,奥体公司向都成公司书写了“关于延期支付二期款的说明”,承诺二期应付款x元,但只能支付5万元,尚欠x元。依约奥体公司应于2010年3月7日前另支付设备租赁费x元,但至今未付该款。综上,奥体公司尚欠都成公司租赁费x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奥体公司给付都成公司设备租赁费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奥体公司答辩称:与都成公司签订《奇幻冰雪童趣节AV设备租赁合同》的主体系组委会,并非奥体公司,即便合同签订主体是奥体公司,都成公司的合同履行亦存在瑕疵,故奥体公司不同意都成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底,组委会与都成公司签订《奇幻冰雪童趣节AV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甲方为组委会,乙方为都成公司。委托内容及具体事项:甲方决定于2010年1月16日在北京国际雕塑国际公园北广场举办奇幻冰雪童趣节;甲方向乙方提供本次活动的主体内容和策划基本元素,乙方据此组织和实施上述活动;双方确认《童趣节AV设备租赁费用报价单》为本协议的附件。2、租赁期限:2010年1月4日至2010年2月28日,共计56天(此次活动期间设备租赁费用按20天租赁周期计算)。3、甲方权利义务:甲方对此次活动具有主办权、拥有权和最终解释权,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就此次活动对外发布任何评论或信息;乙方保证在2010年1月9日之前完成活动的所有筹备工作,并保证其在1月15日能成功举办,否则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并同时追究乙方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甲方保证遵照本协议,及时向乙方全额支付协议款项,否则承担相应违约责任。4、乙方权利义务:乙方保证于2010年1月9日前完成活动的所有筹备工作并达到协议要求;乙方负责提供此次活动所需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所有设备应于2010年1月4日前到场,乙方提供一切设备由乙方委派专人保管使用,若因乙方所提供设备原因造成活动不能顺利举行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乙方全权负责活动现场的流程控制设备的安装、调试,并制定出相应计划、方案,交由甲方确认后实施;乙方全面负责活动期间现场与乙方相关的设备管理工作,甲方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如因乙方未适当履行管理职责而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5、协议金额及支付方法:本次活动总金额合计x元,甲方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付给乙方活动全款的30%即x元作为预付款,设备安装调试完以后付全款的50%即x元,甲方在活动结束后七个工作之日内付清尾款x元。6、违约责任:若因乙方筹备工作不能达到协议要求,并经催告后仍不进行修改的,甲方可选择终止其协议;若因乙方原因,致使活动不能如期举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因甲方原因致使活动最终不能举行,甲方仍应付给乙方因活动而支出的全部款项;若甲方延迟支付预付款,乙方有权按逾期天数、预付额及国家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收取违约金或选择解除本协议,解除协议后,乙方因此活动的付出费用由甲方承担;活动结束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支付协议余款,甲方若发生迟延支付,每日须向乙方支付余款总额1%的违约金。7、本协议解除和终止的条件:本协议自合同期满起即自动解除;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其他解除条件。《奇幻冰雪童趣节AV设备租赁合同》另附《奇幻冰雪童趣节灯光、音响AV器材配置单》,对活动场地各区域的灯光、音响的数量、单价、天数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合同签订后,都成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奥体公司于2010年2月12日向都成公司出具《关于延期支付二期款的说明》,内容为:奥体公司主办的“奇幻冰雪童趣节活动”,由都成公司搭建的设施工程二期款:x元,现已支付五万元整。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支付剩余款项,待节后依合同款支付相关费用。但至今奥体公司未向都成公司支付剩余款项。

另查,“奇幻冰雪童趣节”系由奥体公司主办的大型节庆活动,经与石景山区旅游局核实,当时申请举办“奇幻冰雪童趣节”的单位即奥体公司。

上述事实,有都成公司提交的《奇幻冰雪童趣节AV设备租赁合同》、《关于延期支付二期款的说明》、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本院调取的《关于“奇幻冰雪童趣节”活动申请的函》及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组委会与奥体公司签订的《奇幻冰雪童趣节AV设备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都成公司履行了设备出租义务,组委会应当按照合同支付租金。组委会解散之前应当对其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现“奇幻冰雪童趣节”活动已完毕,原组委会已经解散,但仍有债务未清偿,奥体公司作为该活动承办方应当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据租赁合同及《关于延期支付二期款的说明》,都成公司仍有租金x元未受清偿,现都成公司要求奥体公司给付剩余租金x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奥体公司辩称都成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瑕疵,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奥体户外运动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都成华彩舞台设备有限公司租金四十七万三千八百八十元。

如被告北京奥体户外运动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二百零四元,由被告北京奥体户外运动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郭春瑞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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