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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韩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邵国强,开封市顺河区“148”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建强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邵国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11月2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韩某桐。2010年3月原告韩某某起诉至金明区人民法院,后调解和好。现在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抚养子女。

被告王某某答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2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韩某桐。2010年3月原告韩某某起诉至金明区人民法院,后调解和好。现在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抚养子女。

本院认为,自2004年11月原、被告登记结婚以来,原、被告已经共同生活多年且已经生育子女。原、被告应共同抚养子女,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因琐事生气并不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韩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秦建强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邢子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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