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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甲犯贩卖毒品罪、被告张静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吴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略):平潭县X镇X村玉屿X号。暂住(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贩卖毒品罪、被告张静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静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扣押在案的赃款x元人民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刑事判决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1、2009年3月间,被告人吴某甲先后3次在福州金络大厦1703房将冰毒卖给庄某某,每次贩卖约0.5克,共计贩卖约1.5克,得款600元。

2、2009年8月间,被告人吴某甲先后2次在鼓楼区天创佳缘小区X座X室将冰毒和麻果卖给庄某某,冰毒每次约0.5克,共计贩卖冰毒约1克和麻果1个,得款600元。

3、2009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在晋安区彩虹铺景A座X室,以每克310元的价格将50克冰毒卖给谢某某。

2009年10月28日中午,公安人员在同案被告人张静淑(已判刑)暂住的福州市鼓楼区天创佳缘小区X座X室抓获同案被告人张静淑,查获被告人吴某甲存放在该处的甲基苯丙胺86.1克,含甲基苯丙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的液态毒品316.7克,含咖啡因成份的毒品47.84克,含四氢大麻酚和大麻酚成份的毒品约11克。其间,被告人吴某甲手提一红色塑料袋到张静淑的暂住处即天创佳缘小区X室门口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袋内1190.05克甲基苯丙胺。随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吴某甲暂住的同座X室查获甲基苯丙胺302.86克,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的毒品53.79克,含甲基苯丙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的液态毒品2435.2克,含四氢大麻酚和大麻酚成份的毒品413.6克,含咖啡因成份的毒品571.29克。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谢某某、庄某某、解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詹某证言、证人吴某乙证言及辨认笔录、房产租赁契约、扣押物品清单、福州市公安局水部派出所民警证实抓捕被告人吴某甲过程的情况说明、天创佳缘小区X栋X房、2206房及其门口疑似毒品提取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福建省毒品实物上缴收据、被告人吴某甲、同案被告人张静淑尿液检验报告书、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吴某甲、同案被告人张静淑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某甲贩卖他人甲基苯丙胺52.5克,被查获甲基苯丙胺1632.8克、含甲基苯丙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的液态毒品2751.9克、含四氢大麻酚和大麻酚成份的毒品424.6克、含咖啡因成份的毒品619.13克,共计5480.93克,数量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绝大部分毒品被公安机关及时查获,未流入社会造成危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某》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榕刑初字第X号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之刑事判决。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熊焰

代理审判员蔡向华

代理审判员何文燕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某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某》

第二百七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二)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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