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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辉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董辉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刑事判决书第6页第7行“x万元”现更正为“x元”

审判长高伟平

代理审判员李金波

代理审判员王娟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麻玉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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