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于2004年2月5日协议离婚,双方协议为:“婚生一女宋某轩随归女方,男方每月付抚养费500元,至经济独立为止。”
2008年12月10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09)铁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婚生女宋某轩(现年10岁)从2008年12月份起由被告自行抚育。”
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婚生女宋某轩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1000元。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生女宋某轩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随原告赵某某共同生活,被告宋某某每月30日前给付抚育费1000元(从2011年1月起至子女经济独立时止)。
二、无其它纠纷。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马宁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