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地址:安福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人伍某某,男,1971年8月生,安福县X乡X村第三村X组X号。
被执行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住(略),系伍某某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安行非诉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伍某某、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伍某某、陈某某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2010)安行非诉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安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缴纳社会抚养费x元,但被执行人伍某某、陈某某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伍某某在江西安福农业合作银行山庄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伍某某在江西安福农业合作银行山庄支行的存款x元扣划至安福县人民法院(帐号:x
2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安福县支行文昌分理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某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彭世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