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村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被告临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胡某,系该大队大队长。
原告陈某以被告临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违章处罚中心的违法行为导致其多缴纳会员费100元为由而于201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临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收取100元会员费的行为违法,并要求退回驾驶员协会的会员费1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长王某忠
审判员黄华
审判员石辉群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佳绩
注:本案的相关法律条文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