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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诉邢某甲、邢某乙债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邢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邢某乙,女,1954年出生。

本院在受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邢某甲、邢某乙债权纠纷一案后,原告龙某某于2011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承担(在执行中扣除)。

代理审判员卢延龄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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