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邢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邢某乙,女,1954年出生。
本院在受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邢某甲、邢某乙债权纠纷一案后,原告龙某某于2011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承担(在执行中扣除)。
代理审判员卢延龄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