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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离婚纠纷

经查:原、被告系夫妻关系。1987年2月2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现年22岁,已经济独立。原、被告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籍号为X-X-X-x的房屋一处,现已回迁至鞍山市铁东区X路X号-164,尚未办理产权。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

二、坐落于鞍山市铁东区X路X号-164的回迁房,待取得产权后归原告王某所有;

三、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卢延龄

二0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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