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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10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10月25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翻译人马新义,聋哑人手语老师。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商丘市光彩大市场北门,盗窃被害人贾××驾驶室内的皮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650元。销赃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贾××陈述及物证照片、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系聋哑人,应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赵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10月16日起至2011年1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蒋建平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郭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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