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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鄢某某、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杨其炎,湖南宏声(略)事务所(略),执业证号x,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澧县人,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赵桂东,湖南淮新(略)事务所(略),执业证号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于2010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鄢某某、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某某于201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48元,减半收取3624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共计6244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丽

人民陪审员粟焕新

人民陪审员申怀艳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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