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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份的一天3时许,张××(X年X月X日出生)到郑州市X乡政府南“约定网吧”楼梯口处盗窃王纪超的“五羊牌”x-A型摩托车一辆。当日5时许,张××到河南省新郑市龙湖“星星网吧”找到正在上网的被告人侯某某,让侯某某找人将赃物卖掉。侯某某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联系买家以300元的价格卖掉。经鉴定,赃物价值3000元。现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

同年12月19日23时许,公安人员到河南省新郑市X镇侯某将侯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证人王侯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张××的证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应予认定。鉴于被告人侯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0日起至2009年6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天霜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顾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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