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3月12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28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与同村村民王某贞发生矛盾,引起厮打,厮打过程中,王某某将被害人王某贞左耳咬伤。经商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贞的伤情为轻伤。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伏法,请求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8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与同村村民王某贞发生矛盾,引起厮打,厮打过程中,王某某将被害人王某贞左耳咬伤。经商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贞的伤情为轻伤。
另查明:民事部分,被告人的家属与被害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已向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袁艳秋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