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某,男,1969年2月16日。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某,男,1969年2月16日。
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陈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陈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鞍山市中心医院。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李某某系杨某的父母,原告陈某甲系杨某的配偶,原告陈某乙、陈某丙系杨某与原告陈某甲的婚生子女。杨某于2011年1月24日入住被告鞍山市中心医院妇科病房治疗,被诊断为:早孕、子宫切口瘢痕处妊娠,于2011年1月25日行子宫动脉栓塞术,2011年1月26日11时38分杨某离床后突然出现抽搐、意思模糊、呼吸困难、口唇发绀,予以心内复苏术,急转ICU抢救治疗,杨某于2011年1月2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整个就医过程中原告共支付8947.66元。现五原告以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赔偿五原告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6万元,被告同意补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鞍山市中心医院于2011年1月31日一次性给付五原告杨某某、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5万元人民币补偿款;
二、上述义务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杨某死亡一事再无任何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鞍山市中心医院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世祥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