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抚养费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父亲王某乙,母亲周某某于2009年12月15日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原告跟随周某某生活,被告王某乙每月给付抚养费350元。原告6岁,在外语幼儿园读书。现原告以学习生活费用增加为由,要求被告自2011年1月起每月增加抚养费至1000元。被告王某乙每月工资为2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王某乙自2011年1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王某甲经济独立时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王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贾春玲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