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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诉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抚养费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父亲王某乙,母亲周某某于2009年12月15日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原告跟随周某某生活,被告王某乙每月给付抚养费350元。原告6岁,在外语幼儿园读书。现原告以学习生活费用增加为由,要求被告自2011年1月起每月增加抚养费至1000元。被告王某乙每月工资为2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王某乙自2011年1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王某甲经济独立时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王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贾春玲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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