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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因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贾春玲

二0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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