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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金山枣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军区黄河三角州生产基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2-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东民辖终字第9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东民辖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金山枣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东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军区黄河三角州生产基地,住东营市河口区X镇。

法定代表人翟某某,基地主任。

上诉人东营市金山枣业有限责任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河口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的特殊地位足以影响河口区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本案应有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营市金山枣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与被上诉人济南军区黄河三角州生产基地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同履行地在河口区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河口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牛国昌

审判员张永

审判员张素云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长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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