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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出售、购买假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出售、购买假币,于2010年6月25日被原新乡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出售、购买假币犯罪,2010年9月5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第二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涉嫌出售、购买假币于2010年11月30日由本院决定。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第二分局逮捕,现押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滨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出售、购买假币罪,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王子旺应杜小勇(均已判刑)之托向被告人白某求购假人民币x元。2009年10月1日上午,被告人白某在河南省滑县X村自己家中以7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王子旺出售100元面值的假人民币x元。后王子旺将该假币出售给杜小勇,由杜在新乡市火车站附近将假币使用。案发后,被告人白某于2010年6月2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白某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王子旺应杜小勇(均已判刑)之托向被告人白某求购假人民币x元。2009年10月1日上午,被告人白某在河南省滑县X村自己家中以7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王子旺出售100元面值的假人民币x元。后王子旺将该假币出售给杜小勇,由杜在新乡市火车站附近将假币使用。案发后,被告人白某于2010年6月2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供述了用7000元人民币购买x元假币后出售给王子旺的事实,同案犯王子旺供述了将购买的假币出售给杜小勇的事实,同案犯杜小勇供述了从王子旺处购买假币的事实,证人睢建华陈述证实了案件的部分事实,另有案发现场图;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出售伪造的货币,数额巨大,已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白某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白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缓刑期考验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孟祥才

审判员张子超

审判员李时龙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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