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乔某某诉王某某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乔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志浩,系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成年,住新乡市X路

原告乔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梅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乔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志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购买我的货物,欠货款x元并向我出具了借条,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此要求被告返还拖欠货款x元。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2008年5月原告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存在业务关系,被告购买日化产品,累计欠原告货款x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名望日化货款贰万柒仟伍佰肆拾贰元整(x元)王某某2010年5月4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尽快还钱。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催还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原告乔某某货款x元。

案件受理费48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梅红

二0一0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赵福萍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