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
被告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交纳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明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魏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