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市东城支行,住所地:东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行长。
被告东营隆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经济开发区一类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资产5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东营隆泰管业有限公司资产55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如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益民
审判员张勇
审判员张素云
二00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刘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