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市东城支行与东营隆泰管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3-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东民二初字第13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市东城支行,住所地:东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行长。

被告东营隆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经济开发区一类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资产5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东营隆泰管业有限公司资产55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如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益民

审判员张勇

审判员张素云

二00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刘蓬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