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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诉被告姚××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

被告姚××。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张××诉被告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洁华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张××与被告姚××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张××与被告姚××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姚文慧由原告张××抚养;

三、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2月21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洁华

书记员丁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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