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段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2日,被告人段某某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镇X村将工友李××的邮政储蓄银联卡盗走,后于当日上午9时许,在郑州高新区X街邮政储蓄ATM机上,盗取李××邮政储蓄银联卡内现金人民币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回赃款2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陈述、户籍证明、报案材料、抓获证明、郑州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段某某指认所盗人民币照片及所使用的邮政银联卡照片、被害人李瑞军提供的活期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某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本院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段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1月18日起至2010年7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高伟平

二○一○年五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时青谊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