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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贾某甲与被上诉人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大赉店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刘彤海,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女。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淇滨区X路办事处大赉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X路办事处大赉店村。

法定代表人贾某乙,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岳,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贾某甲与被上诉人鹤壁市淇滨区X路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赉店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贾某甲于2008年11月28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大赉店村委会赔偿其损失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09年11月15日作出(2008)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贾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09年11月15日作出的(2008)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08)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司朝霞

审判员任春燕

代理审判员骆慧杰

二О一О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骆慧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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